為深化養老服務改革,加強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提升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服務質量,促進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藏政辦發〔2022〕2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試點工作實際,研究起草了《拉薩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現公開征求意見,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將征求意見稿全文發布,如有建議或意見請于2023年2月12日前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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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養老服務改革,加強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提升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服務質量,促進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藏政辦發〔2022〕2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政府擁有所有權的養老設施:
(一)各級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建設或購置的養老設施,除了市民政部門確定的試點機構外不含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機構(社會福利院);
(二)各級政府以部分固定資產作為投資吸引社會力量建設,約定期限后所有權歸屬政府所有的養老設施;
(三)新建居民區按規定配建并移交給民政部門的養老設施;
(四)利用政府其他設施改建的養老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建民營指政府通過承包、委托、聯合經營等方式,將政府擁有所有權但尚未投入運營的新建養老設施運營權交由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的運營模式。
第四條??市民政部門統籌全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工作,加強政策支持,明確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建立行業規范??h(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工作的組織管理、具體實施和運營監管。養老設施所有權方負責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五條 履行公益職能。實行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應當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在優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托底、困境保障對象基礎上,向本市其他社會老年人開放;注重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平衡,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優質、完善、安全的服務。
第六條 確保資產安全。養老機構推行公建民營,應當做到產權清晰,保持土地、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性質,運營方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防止資產流失;要強化機構運營和資產規范管理,加強設施設備維護,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條 加強政策引導。發揮政策導向作用,立足吸引先進管理理念、專業服務團隊和優質服務資本,科學設置公建民營的條件和形式,化解養老機構運營初期和設施設備大修的資金壓力,調動運營方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八條 健全監管體系。建立健全養老機構服務、管理和運營監管體系。發揮政府市場監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依法規范養老機構運營行為;發揮行業組織作用,落實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管,創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養老機構所有權方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公建民營。其中,市屬養老機構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縣(區)屬養老機構由縣(區)民政部門組織實施;鄉鎮(街道)屬養老機構在縣(區)民政部門指導下由鄉鎮(街道)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條??養老設施實施公建民營,所有權方應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制定實施方案。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資產清查和評估,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清查和評估前應當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養老設施實施公建民營,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通過政府采購選擇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社會組織作為運營方;特殊情況確有必要的,可采用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確保服務質量和效益。投標方不能掛靠投標,中標后不得轉讓、轉包、轉租。
第四章 招投標
第十二條??投標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專業的健康養老或醫療管理、服務團隊;
(三)具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
(四)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失信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養老設施實施公建民營,所有權方應與運營方依法簽訂運營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合同內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設施基本情況、合同范圍、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承諾、雙方投入資產、權利義務、費用繳納、設施運營和移交、違約責任、變更終止等內容條款,并附相關資產明細表;
(二)設置的床位優先用于接收托底、困境、殘疾人、重點保障對象;
(三)明確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履約保證金事宜;
(四)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合同期內運營良好、社會滿意度高且有意續簽的運營方,應在合同期滿前6個月提出續簽申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所有權方應在合同期滿或運營方退出前,提前開展新一輪委托招標工作,做好服務銜接。
第十五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運營方應與所有權方進行事前協商。合同變更的,一方應當提前向對方提出變更請求,在雙方協商一致并形成變更合同書前,應履行原合同規定。合同解除的,運營方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時間、移交內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項目移交工作,雙方應共同制定入住對象安置方案,確保老年人得到妥善安置。
運營方在經營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所有權方可依法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運營方承擔。
所有權方在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1個月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同級民政部門備案。其中,鄉鎮(街道)所屬養老機構報送縣(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新建養老服務設施可采用設計、運營同時采購,以便運營方提前參與養老機構設施建設,在符合養老設施國家規范的前提下,更具有針對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條??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占比應不低于床位總數的55%。
??第十八條 所有權方負責組織擬制招標文件,報縣(區)以上民政部門審核后,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其中,鄉鎮(街道)屬養老機構報送縣(區)民政部門審核,縣(區)、市屬養老機構報送市民政部門審核。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 (一)招標方案。重點介紹項目情況,明確運營管理條件與要求、投標人資格、合作期限、收費方式約定、相關資金繳納額度及方式等。
? (二)投標須知。內容包括所有權方和招標代理機構情況、投標人資格要求、招標文件獲取途徑、報名與答疑安排、投標文件格式、投標文件送達、投標保障金及履約金、開標會組織、投標文件管理、合同簽訂等相關事項。
? (三)投標人資格評審標準。根據設定條件量化標準,逐項評分。
? (四)投標文件。包括投標人申請函、投標人資質、投標人財務狀況、投標報價、項目運營方案、管理服務團隊情況等。
???? (五)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范圍、雙方投入資產、合作期限、合作方式、權利義務、利益分配、附帶條件、違約罰則、終止合作等內容條款,并附相關資產明細表。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運營方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按照規定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應結合實際,科學劃定床位比例接收托底、困境保障對象,一般不低于總床位的20%;其他床位應接收本市其他社會老年人。
第二十一條??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接收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按照保障對象分類收費原則,由養老機構所有權方與運營方協議確定;非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養老機構按照非營利原則自行定價;接收其他社會老年人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向上級民政部門報備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運營方應當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權方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于運營方造成的設施設備非正常損壞的賠償、運營方非正常退出的風險化解等。合同期限內,出現上述非正常情況,所有權方按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數額,合同期滿后,未出現上述非正常情況的將依法退還。
第二十三條??運營方在合同期內負責日常耗損性設施、設備的維護、修繕和管理,利用所有權方閑置用地新建、改擴建或添附養老服務設施,應事先征得所有權方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運營方提供的服務應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崗位安全、職業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五條??運營方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應當重新進行評估。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六條??運營方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運營方應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二十八條??運營方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經營異常事項、應對方案,確保妥善安置入住對象。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二十九條??運營方接收政府供養的特困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挪用政府撥付的供養費,不得向政府供養的特困人員收取費用。供養費的撥付方式由所有權方和運營方依據合同約定。運營方接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低收入家庭)及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含失智)、殘疾、高齡老年人的床位費、護理費參照政府指導價執行,伙食費等服務收費項目按照非營利性原則據實收取。
運營方接收其他社會老年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堅持普惠性原則,統籌考慮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等因素確定價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應在醒目位置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不得采取會員制方式營銷。
第三十條??運營方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內部獨立、規范的財務管理。應當按照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專賬管理、??钍褂?,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投資、調撥、社會捐贈或者運營方新建(改擴建)形成的資產,做到專賬核算、及時入賬、市縣賬實相符、賬表相符,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每年經營性收益等財務信息應向社會公開,做到管理規范、收支有據、賬目清楚,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運營方應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內部監管機制,逐步形成自我監管的良性機制,促進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
所有權方應制定運營方非正常退出風險防控應急預案,確保妥善安置入住對象;風險發生時要迅速將情況向各級政府匯報,并啟動對運營方追責的法律程序。
市、縣(區)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由同級民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能,鄉鎮(街道)養老機構原則上由同級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監管職能。監管方應公開監督舉報電話,對舉報和投訴內容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對運營期間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終止運營補貼等政策資助,限期整改。出現其他管理服務、安全穩定問題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引導運營方立足長期安全運營,落實安全責任,主動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安全風險和隱患。
第三十三條??運營方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有權方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建民營機構年度審計報告并抄送民政部門。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對象、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經營收支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所有權方應將全部資產進行清產核資、造冊登記,加強對國有資產的日常監管。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設施管理、托底保障和困境保障保障對象保障情況、床位入住率、經費投入、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待遇、養老服務質量等內容展開監督考核,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運營方的設施、服務、財務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保證服務質量和國有資產安全。及時向運營方反饋評價結果,并運用評估結果促進問題整改和服務質量提升。
第三十五條??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依法享受國家和自治區、市規定的稅費、價格等優惠政策。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支持在養老服務領域打造一批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養老服務商標品牌,對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依法加強保護。
第三十六條??運營方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
(二)損毀設施或改變設施用途的,無法保障養老機構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的;
(三)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四)未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發布虛假廣告或涉嫌非法集資的;
(七)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八)工作人員的資質不符合規定的;
(九)入住老年人以及社會公眾滿意度測評不合格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托底保障對象指具有拉薩市戶籍的城市特困人員(原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特困人員(原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等城鄉特困老年人;困境保障對象指低?;虻褪杖氲冉洕щy家庭中失能、孤寡或高齡的老年人;重點保障對象指全部或部分喪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面臨困難、市場和社會家庭難以獨立解決的老年人,主要包括失能、失智、殘疾老年人、獨居老年人、高齡老年人;一般保障對象指托底保障、困境保障、重點保障三類對象外的其他常住老年人。
第三十八條??各縣(區)民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拉薩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