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的指導意見
索引號 000014349/2023-01375 文      號 藏政辦發〔2023〕20號
發布機構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 2023-09-11 11:10:27

時間: 2023-09-11 11:10:2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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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

流轉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時代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激活農牧區資源要素,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貫徹落實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及區黨委十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三個賦予一個有利于”總要求貫穿始終,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個創建”,以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核心,以依法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加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管理,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為保障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合規。土地流轉要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堅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既要鼓勵引導,也要規范有序,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二是堅持規模適度。土地流轉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充分考慮勞動力轉移規模、城鎮化進程、產業發展條件、糧食安全和社會保障等因素,科學引導,分類推進。在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的同時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三是堅持激發活力。土地流轉要以改革為動力,推進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分離,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四是堅持維護農民權益。土地流轉要把選擇權交給農民,加強示范引導,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二、規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

(三)堅決守住流轉底線。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系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為。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確保我區糧食安全特別是青稞安全。

(四)嚴格明確流轉事項。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字或者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將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再流轉以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的,應當事先取得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發包方對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再流轉土地經營權以及承包方、受讓方利用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應當辦理備案,并報告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

(五)創新引導流轉方式。各地(市)、縣(區、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積極創新方式,除出租(轉包)、入股等流轉方式外,積極引導農牧民群眾采取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流轉方式向企業、家庭農(牧)場、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經營主體流轉土地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的農業生產經營。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在發展生產經營時要優先吸納流出土地的農牧民務工,讓農牧民成為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

(六)合理確定流轉價格。積極引導流轉雙方統籌考慮雙方利益,算好“經濟賬”,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土地流轉價格。流轉耕地每年每畝的流轉價格原則上不高于該畝土地種植糧食一年所得收益,既保障農牧民群眾利益,又防止流轉成本過高,調動流轉雙方的積極性,實現互利共贏。

(七)合理確定流轉期限。流轉期限應尊重流轉雙方的意愿,根據流轉土地的使用情況而確定。我區實行“三個長期不變”政策,農村土地承包期限為長期,考慮到農牧業發展周期長和保護群眾利益,提倡流轉期限一般為3-10年,到期后根據雙方意愿可以續簽。

(八)規范簽訂流轉合同。各地(市)、縣(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宣傳推廣解讀工作。林地和草地流轉合同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各鄉鎮(街道)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

機構要指導流轉雙方參照合同示范文本訂立流轉合同,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細化相關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條款。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可以引導流轉雙方分階段商定流轉價格。對流轉雙方商定的流轉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避免流轉程序和合同簽訂不規范導致土地違規流轉,切實保護流轉雙方合法權益。

(九)嚴控流轉土地用途。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永久基本農田不得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油、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耕地地類改變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農作物。

(十)規范做好流轉登記。農村土地經營權依法流轉后,對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當事人可向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土地經營權登記。農業農村和相關部門應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合同管理和經營權登記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登記信息與流轉合同信息實時互通共享。

三、健全土地流轉管理機制

(十一)建立健全流轉監管制度。各地(市)、縣(區、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對在有效期內的流轉合同實施監管,重點圍繞農業經營、項目實施、風險防范、土地使用、合同履約情況等方面進行檢查,看是否尊重農牧民意愿、是否損害農牧民利益、是否改變農地用途違規搞非農建設等。要及時發布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主體信息,各相關部門對有未履約記錄的主體再流轉土地經營權、享受相關財政支農資金支持、申報榮譽稱號等方面要建立聯合懲戒措施,積極鼓勵社會各界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十二)建立流轉價格引導發布機制。各縣(區、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進行監測,及時準確掌握流轉價格動態,科學研判價格趨勢,結合所轄區域流轉土地種養收益、區位情況、土地質量、基礎設施配套等因素,適時發布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供土地流轉各方參考。

(十三)加大流轉激勵支持力度。強化財政資金導向作用,在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條件下,鼓勵縣級人民政府利用涉農整合資金,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流轉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主體在培育和壯大本地優勢產業方面給予支持。同時,在相關項目安排上給予優先考慮,加快構建政府鼓勵、財政支持、經營主體參與、農牧民自愿、依法有償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新機制。各地(市)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大小,加大對建立縣級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和鄉鎮(街道)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站的支持力度,保障工作正常開展。自治區將結合土地經營權流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對在規范有序推進土地流轉助力鄉村振興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地(市)、縣(區、市)給予表彰激勵,引導適度規模經營發展。

(十四)建立整村(組)流轉風險防范機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整村(組)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必須尊重農牧民意愿,不能為了追求土地經營規模而強制農牧民整村(組)流轉土地。整村(組)流轉農牧民承包地要通過鄉鎮(街道)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進行規范流轉,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進行合同鑒證,并向縣級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備案。整村(組)流轉農戶承包地各個環節要及時公示公開,鼓勵引入第三方對整村(組)流轉承包地進行風險評估。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可通過設立風險保障金、履約保障金、先付租金等方式防范風險。

(十五)健全糾紛調處機制。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落實縣級人民政府主體責任,保障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專用場所、設施、人員和經費,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級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把矛盾化解在當地,把糾紛解決在基層,切實維護土地經營權流轉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強化組織保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性強,涉及廣大農牧民切身利益。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性和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從實際出發,加強調查研究,搞好分類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土地流轉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重點難點問題,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要加強縣(區、市)、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隊伍建設,明確具體工作機構和人員,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

(十七)健全流轉服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健全流轉服務體系作為規范管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加快建立縣(區、市)有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鄉鎮(街道)有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站的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價格指導、政策咨詢、合同簽訂、糾紛調處等服務??h(區、市)、鄉鎮(街道)兩級流轉服務機構可依托農牧綜合服務中心或便民服務大廳建立。鄉鎮(街道)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站要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庫,發布土地流轉信息,指導流轉合同簽訂、鑒證,健全登記備案制度,實施動態跟蹤監管。要建立流轉臺賬,及時準確記載流轉情況,一般應包括流轉面積、流轉方式、地塊位置、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轉價格和支付時間、流入主體類型、流出農戶數量、流轉用途、融資擔保和再流轉情況等基本要素。要明確專人對土地經營權流轉有關文件、資料及流轉合同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h級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要建立流轉信息服務網絡,監督指導土地流轉工作,妥善解決土地流轉中發生的各種矛盾糾紛。

(十八)強化宣傳培訓。各地(市)、縣(區、市)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采取制作掛圖、小冊子、宣傳片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政策要求,真正讓基層干部和廣大農牧民群眾了解政策,積極流轉土地經營權。要加強對規范管理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的指導,每年分級開展業務培訓,提升管理服務能力。要注重總結典型經驗,發揮好示范帶動作用,積極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健康發展。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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