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索引號 000014349/2023-01384 文      號 藏政辦發〔2023〕22號
發布機構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 2023-09-11 11:50:36

時間: 2023-09-11 11:50:3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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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藏 自 治 區 人 民 政 府 辦 公 廳

關 于 印 發 《西 藏 自 治 區 人 民 政 府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2023年9月7日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健全依法決策機制,保障行政決策合法、民主、科學,根據《西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5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大規劃;

(三)決定經濟社會發展或事關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法律、法規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審查工作要依據法律、法規,堅持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原則,突出問題導向、結果導向,注重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堅決杜絕形式主義等不正之風。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具體工作由相關業務處室和法規處共同承擔。

第五條 政府部門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嚴格按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運轉規則》執行,一般不得以直呈件形式報送。

第六條 政府部門應當根據決策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公平競爭審查、征求意見以及本單位合法性審查,并經本單位集體研究通過后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策。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時,應當重點審查決策事項主體權限、決策草案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法定程序情況等內容,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七條 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作合法性審查原則上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

(二)起草說明,包括決策背景、主要內容、決策過程等;

(三)與該決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據;

(四)按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征求意見的相關材料以及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五)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六)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相關材料;

(七)與該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意見建議收集采納情況,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還應提交相關單位意見。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查部門可以退回,并要求相關部門在指定時間內補充和完善。

第八條 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主體權限是否合法;

(二)決策事項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決策草案內容是否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抵觸;

(五)決策草案內容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六)決策草案內容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七)決策草案內容是否存在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行業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第九條 審查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組織實地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意見;

(四)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條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審查部門應當盡可能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專家學者、相關企業參與并提出意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專家學者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自審查部門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相關部門補充和完善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內。

第十二條 審查部門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結束后,按照不同情形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一)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的,出具決策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不屬于決策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出具依法向有審批權限的機關進行報批的審查意見;

(三)決策方案或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與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不銜接的,出具建議進行修改的審查意見;

(四)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征求意見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嚴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補充履行相關程序的審查意見。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審查部門可以明示法律風險,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屬于政府公文,只供內部使用。依法應當保密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條 審查部門或相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則履行審查程序或履行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程序、形式和內容等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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